週六, 十一月 29, 2008, 09:20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 ... d=10033182)(昨日澳門,明日香港,中共是廿三條非立不可,沒有它,中共的傀儡如何「依法施政」?
由廿三條和全面普選的先後次序,你可以看到什麼?)
針 對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二十 三 條 的 《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 立 法 正 全 速 推 進 , 草 案 的 諮 詢 期 也 將 在 本 月 底 結 束 ,預 計 在 明 年 底 澳 門 特 首 何 厚 鏵 離 任 前 將 完 成 立 法 。 目 前 的 法 律 草 案 羅 列 了 叛 國 、 分裂 國 家 、 顛 覆 中 央 、 煽 動 叛 亂 等 七 大 罪 狀 , 最 高 判 刑 二 十 五 年 , 且 更 將 部 份 犯 罪 行為 擴 展 到 預 備 階 段 , 手 起 刀 落 , 民 權 堪 憂 。 在 澳 門 政 府 舉 辦 選 擇 性 諮 詢 和 一 眾 學 者媒 體 拱 衞 惡 法 的 犬 儒 氛 圍 下 , 周 日 仍 有 八 十 多 位 勇 敢 的 澳 門 市 民 ,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號召 下 , 毅 然 上 街 , 無 畏 與 惡 法 抗 爭 。 香 港 泛 民 議 員 也 先 後 抵 達 澳 門 , 聲 援 遊 行 或 出席 座 談 會 。 這 一 切 都 勾 起 了 許 多 香 港 市 民 五 年 前 上 街 反 對 二 十 三 條 的 集 體 回 憶 , 再次 喚 起 我 們 對 言 論 、 新 聞 和 出 版 自 由 的 珍 愛 和 重 視 。
非 澳 門 市 民 自 家 事
關於 澳 門 國 安 法 草 案 侵 犯 基 本 人 權 的 論 據 , 詳 見 新 澳 門 學 社 網 站 , 在 此 不 贅 。 然 而 ,目 前 有 兩 種 心 態 , 特 別 值 得 警 惕 : 一 是 因 無 知 怯 懦 而 產 生 的 冷 漠 , 二 是 因 利 慾 薰 心而 造 就 的 犬 儒 。
冷 漠 , 源 自 無 知 : 不 知 道 巧 用 惡 法 可 以 殃 及 你 我 , 也 不 知 道反 對 惡 法 無 分 地 域 。 有 人 認 為 : 澳 門 二 十 三 條 只 是 澳 門 市 民 的 自 家 事 , 這 是 一 大 誤解 。 澳 門 國 安 惡 法 奉 行 「 屬 地 原 則 」 ( 草 案 第 十 二 條 、 刑 法 第 七 條 ) , 亦 即 只 要 「犯 罪 」 行 為 或 結 果 之 一 發 生 在 澳 門 , 澳 門 法 院 就 可 管 轄 案 件 。 試 想 : 如 果 身 在 香 港的 你 , 把 胡 佳 的 文 章 以 電 郵 方 式 , 轉 寄 給 一 位 當 時 身 在 澳 門 的 朋 友 , 之 後 文 章 在 網路 上 被 他 廣 泛 散 佈 , 當 你 有 一 天 進 入 澳 門 , 難 保 不 會 被 澳 門 當 局 逮 捕 收 監 , 罪 名 是你 以 嚴 重 非 法 手 段 試 圖 推 翻 中 央 政 府 ( 草 案 第 四 條 ) ( 胡 佳 的 罪 名 同 樣 是 顛 覆 國 家政 權 ) 。 行 為 在 香 港 , 結 果 在 澳 門 , 法 網 難 逃 也 。 至 此 , 誰 還 敢 說 澳 門 惡 法 可 以 讓你 我 置 身 事 外 ?
因 此 , 不 論 大 家 有 無 兼 愛 的 情 懷 , 會 否 關 注 澳 門 民 權 , 此 時 此 刻 , 都 應 該 勇 敢 站 出 來 , 衝 破 地 域 阻 隔 , 旗 幟 鮮 明 地 聲 討 澳 門 的 二 十 三 條 惡 法 。
至 於 犬 儒 , 則 與 私 心 有 關 : 為 了 財 富 、 名 氣 或 職 位 , 有 些 人 甘 於 假 大 空 , 向 強 權 屈 服 。
惡 法 違 反 憲 政 原 則
最 近 , 澳 門 某教 授 和 某 教主 都 異 口 同 聲 , 公 開 支 持 立 法 , 認 為 那 是 基 本 法 唯 一 的 授 權 性 、 命 令 式 立 法 規 範 , 只要 加 強 諮 詢 , 讓 市 民 冷 靜 分 析 , 就 可 水 到 渠 成 。 問 題 是 : 當 市 民 冷 靜 分 析 後 , 拒 絕立 法 , 當 局 應 否 堅 持 立 法 ? 為 何 連 吳 國 昌 議 員 建 議 延 長 諮 詢 期 至 九 十 天 等 卑 微 請 求, 都 不 獲 接 納 ?
畢 竟 在 法 理 上 , 任 何 專 制 政 權 的 存 在 和 延 續 都 缺 乏 民 意 定 期授 權 , 因 此 毫 無 理 由 要 求 被 它 所 統 治 的 人 民 , 為 它 被 企 圖 顛 覆 的 事 實 而 承 擔 任 何 責任 。 這 是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對 民 主 政 體 與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兩 者 關 聯 的 經 典 解 釋 , 也 是全 球 文 明 國 家 憲 法 學 的 ABC 。 由 此 可 見 , 國 安 法 根 本 是 一 套 徹 頭 徹 尾 的 統 治 工 具 ,違 反 憲 政 原 則 。 因 此 , 落 實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固 無 不 可 , 但 必 須 有 清 晰 時 間 表 , 也 就 是在 按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最 終 達 致 特 首 與 立 法 會 全 面 普 選 後 , 才 可 按 實 際 情 況 循 序 漸 進 ,開 展 立 法 。 這 是 任 何 支 持 憲 政 民 主 原 則 的 民 主 人 士 應 堅 守 的 底 線 。
桑 普
文 化 評 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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