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基右們投白票,反基就用選票把立場反基的侯選人送入立法會!
去性化及去政治化 
週一, 十一月 26, 2007, 09:43 AM - Euler Original
在1997後的香港,兩者是否有關?
性=政治=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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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投訴報告的回應 
週三, 十一月 21, 2007, 12:01 PM
1. 聖經投訴不成立,足證影視處無王管,標準亂來得,無需交代

2. 對政府偏袒基督教非常失望,政府當無宗教者及無神論者無到!

3. 改革影視處因既得利益者的阻礙(如明光社)而遲遲未行,不能對此懷有任何期望!

4. 影視處已成政府打擊異己的工具,建議繼續用投訴癱瘓,免其戕害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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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事(獨立媒體) 
週三, 十一月 21, 2007, 08:20 AM - 獨立媒體
調查報告--有關一市民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事

投訴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七日,投訴人向本署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投訴人稱,曾向該處投訴《聖經》(和合本)內容不雅,但該處「不合理地」拒絕把《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淫審處」)評定類別。相對早前《中大學生報》事件,投訴人認為影視處持雙重審核標準。

調查工作

經初步審研,並鑑於社會人士對事件的廣泛關注,申訴專員認為,有必要詳細檢視影視處處理公眾投訴涉嫌淫褻或不雅物品的機制,以及把物品送交淫審處的制度和程序,遂決定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展開全面調查。

淫審處隸屬司法機構,負責裁定物品(註1)是否淫褻或不雅(註2),或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該處不受《申訴專員條例》規管。此外,有關該處暫定《中大學生報》所屬類別的爭議,已進入司法覆核程序。按上述條例,本署的調查範圍因此不能涉及淫審處或影視處對《中大學生報》所作的決定。

影視處的評論

1. 影視處的權責

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管制條例」)旨在管制屬於或含有淫褻或不雅資料的物品。根據該條例第13(2)條,影視處獲授權可把內容涉嫌含有淫褻或不雅成分,或涉嫌違反該條例的物品呈交淫審處評定類別(註3)。換言之,該處無權為物品評定類別。

影視處轄下的報刊註冊組負責巡查及監察市面租售及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特別是印刷品如報紙、雜誌及書刊等)的執法工作。該組亦負責處理公眾對涉嫌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投訴。

影視處並非淫審處的秘書處,亦與淫審處沒有從屬關係,故不能也不會代表後者處理個案或為物品評定類別。

(目前的淫審委員的招務和篩選均由影視處來處理, 若說影視處不是淫審處的秘書處,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安排, 這不是行政機構對司法機構的直接操控嗎?)

處理投訴流程

按現行制度,市民如懷疑某物品違反淫褻管制條例,可向影視處投訴,但不能直接要求淫審處評審。

接獲市民投訴後,影視處會檢視被投訴物品的內容,考慮應否呈交淫審處評審。在檢視過程中,影視處會參考淫褻管制條例第10條所訂的淫審處指引(詳見附件)、淫審處過往評定物品類別的結果及法院就上訴個案的裁決,並會作內部討論。

(申訴專員說因為中大事件正進行司法程序, 不能評論; 但若影視處真的有考慮淫褻管制條例第10條, 根本沒有可能拿中大學生報去審. 第10條所說的是 a. 一般禮教; b. 整體顯著效果; c. 對象; e. 真正目的. 就中大學生報事件, 其對象均為大學生[對象有學識的成年人], 是一個學生調查, 多元性表達的書寫[目的], 從排版到整體效果, 均沒有賣弄色情.)

如認為投訴成立,前線的督察會建議把個案呈交淫審處評審,並經不同職級的主管(包括行政主任、高級行政主任和總行政主任)審批,最後由助理處長作決。

若認為投訴不成立,督察取得行政主任及高級行政主任的同意,便可終結個案,不用採取進一步行動。

影視處強調,該處判斷物品應否呈交淫審處的準則,與淫審處的評審尺度相若,並符合一般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而不會按個別職員的喜好作決。此外,投訴者的背景及事涉物品被投訴次數的多寡,亦不會影響影視處判斷投訴是否成立。

事件經過

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起,影視處共接獲了300多宗投訴,指《中大學生報》二月號和三月號的「情色版」內容不雅。該處調查後認為投訴成立,於是在同月十日把該兩期《中大學生報》呈交淫審處評審。淫審處其後暫定有關刊物為第II類不雅物品。

五月十五日起,影視處接獲投訴人及其他約2400多宗投訴,指《聖經》內容不雅。依照上文第8至10段所述的程序,督察經調查及內部討論後認為投訴不成立,並獲處長同意,無須把《聖經》呈交淫審處。

五月十七日,影視處公布其決定的理由如下:

「《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錯, 很多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 均會違反一般合埋社會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如聖經的亂倫, 希臘神話的強姦迷姦, 人神人獸交等, 均不是現有的道德禮教. 若說這聖經沒有違反禮教, 中大學生報更沒有, 三點裸體照性交照亦沒有. 很明顯, 影視處並不是根據條例的第10條, 而是運作了條例的21條, 亦即就文學, 有社會, 公眾關注, 教育價值等物件給予豁免. 一直以來, 影視處和淫審處均把這豁免權收起, 因為其他的文學, 社會, 公眾關注, 教育價值能防止淫審制度被濫用.)

影視處表示,該處是按一貫程序和判斷準則,獨立地處理《中大學生報》及《聖經》兩宗投訴個案,過程中依據相同審核標準。

本署的評論

影視處已闡釋該處的職權和立場。事實上,淫褻管制條例清楚列明,淫審處專職評定物品類別,故影視處無權代替其職能。

然而,按現行制度,影視處接受市民投訴。為防投訴機制被濫用,該處須擔當把關之責,就每宗投訴進行調查,以決定投訴表面是否成立及應否呈交淫審處。

(影視處根本沒有就每宗投訴進行調查, 就獨媒的 hyperlink 案例, 它提交給淫審處的資料根本不詳, 連文章出自何處都沒有交待, 更沒有把整個物件交給淫審處[只交了三份一篇]!)

按淫褻管制條例第13(2)條,影視處「可…將任何物品呈交司法常務官,以便由審裁處評定類別。」換言之,影視處亦有權不向淫審處呈交該處認為沒有違法的物品。

在本案中,影視處經調查及考慮後,認定《聖經》內容沒有觸犯法例,而決定不呈交淫審處。本署認為,影視處是在法定權力範圍內(見上段)及按既定程序(見上文第13段)處理有關投訴。

影視處事後的公布,旨在回應投訴者對其決定的質疑,並解釋其不把《聖經》送交淫審處的立場,實非越權代替淫審處為物品評定類別。

至於影視處處理《中大學生報》個案是否持不同標準,基於上文第3段所述的理由,本署不能置評。不過,對於該處不把《聖經》呈交淫審處評審的決定,本署認為,其解釋(見上文第14段)與其一貫判斷準則(見上文第11段)相符,並無不合理或矛盾的地方。

綜合而言,在現有制度下,影視處是次決定不涉行政失當。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若影視處在處理聖經事件不涉行政失當, 它在處理中大學生報和獨媒 hyperlink 則明顯地失當. 當然, 若行政申訴專員把一個 "可" 字作為影視處的解脫, 它亦可以說影視處不必要就每件事件進行把關, 而所謂選擇性的檢控, 正是在這個 "可" 字產生. )

本署其他觀察所得及意見

然而,在調查過程中,本署察覺到現時影視處處理投訴的程序、執法水平,以及整個評審制度,俱有未盡善之處,值得當局檢討。

處理投訴程序

按現有程序,若影視處督察建議不把被投訴物品呈交淫審處,只要高級行政主任同意,便可終結個案。

但另一方面,所有呈交淫審處的個案,都必先得影視處助理處長批准。本署認為,相對而言,負責決定終結個案的職員職級過低,容易出現「漏網之魚」的情況。

有見及此,本署認為,影視處應考慮改由較高級職員負責統一審批,提升把關水平。

職員的資歷及培訓

現時,影視處報刊註冊組的督察只屬中學學歷入職的部門職系,而大學學位入職的部門專業職系職位則僅有總娛樂事務管理主任一個。其他負責處理及審批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投訴的職員,都是流動性極高的一般職系人員(包括政務主任及行政主任)。

因此,報刊註冊組的職員是否能普遍擁有或積累所需的文化素養、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以應付這類難度頗高及具爭議性的工作,實屬疑問。

本署認為,影視處應研究改善人手調配及考慮多由高學歷的專業職系人員處理投訴,以確保判斷得宜,合適地反映社會的普遍價值觀。

此外,影視處亦應加強在職培訓(包括海外受訓,汲取外國經驗,以及多與審裁委員、不同文化組織及宗教團體交流意見),以提升處理投訴的素質。

上訴機制

在現行制度下,市民若不同意影視處不把物品呈交淫審處的決定,除可向本署提出涉及行政失當的投訴外,亦可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推翻影視處的決定。

影視處補充,市民若不滿該處的決定,還可以書面要求該處覆核。

本署認為,影視處應確立投訴者要求覆檢的權利,訂立正式行政上訴渠道,由該處處長親自覆檢。

(一個好提議, 因為目前的覆檢要申請人交千幾元覆檢費, 亦把影視處自已搞出來的爛攤子推給了法院, 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民意調查

審計署先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第32號報告書及二零零四年三月第42號報告書中建議影視處,定期進行公眾意見調查,以了解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

不過,自淫褻管制條例於一九八七年通過至今,影視處只曾分別於一九九八年、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六年進行過三次非定期的公眾意見調查。本署認為,該處日後應認真落實審計署的建議,定期安排公眾意見調查。

此外,本署發現,雖然影視處過往的民意調查報告有副本存放於淫審處的圖書室,但並非每位審裁委員都會因而獲悉調查結果。本署認為,影視處應主動聯絡淫審處,確保把調查結果知會所有審裁委員,以供參考。

制度檢討

現時,淫審處是唯一專責評審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機構。有市民質疑影視處近似扮演評審的角色,並對現行制度感到不滿。

事實上,政府曾於二零零零年就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政策、評審制度、淫審處和影視處的角色和運作,以及法例檢討各方面,提出多項改革建議,並諮詢公眾。

政府當時的主要建議包括(註4):

1. 強化現行淫褻管制條例有關評定物品類別的指引,加入新的考慮因素。

2. 修訂及擴大法例下「物品」一詞的定義。

3. 更改現行評定物品為三種類別制度所採取的稱號,以免與電影分級制度混淆。

4. 設立兩級評定物品類別制度,並成立法定「淫褻物品類別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審,以取代現行制度,而淫審處則改為主要處理上訴案件。

(很明顯, 在二000年時, 政府已查覺到行政和司法混淆的情況, 但卻拖了七年不處理.)

5. 以陪審員制度取代審裁委員小組制度,增加其代表性。

6. 為含有不雅內容的報章訂定識別方式(例如在每一頁加上紅色對角線),及印上法定警告字句。

7. 設立「定期刊物令」制度,凡違反規定的刊物(包括報章),在指定期間須印上識別標誌,並禁止發售給18歲以下青少年。

8. 加重違反法例的刑罰以增加阻嚇力,並加強部門執法權力。

(目前刑事化的處理已威脅言論和表達自由, 大部份國家, 在處理非法流通成人刊物, 只會以罰錢方法, 除非流通的物件涉及兒童色情, 有明顯的受害人, 才會以刑事的方法處理.)

9. 加強管制互聯網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10. 加強宣傳及公民教育等。

(目前影視處每年撥款給明光社等保守團體搞淫審教育, 灌輸錯誤的觀念, 使學生不敢表達身體和性, 因為光明正大表達性慾望與行為被視為淫與非法, 亦間接鼓勵偷窺所帶來的性快感.)

至二零零四年一月,政府向立法會表示,社會對有關建議意見紛紜,未能達成共識。因此,經詳細考慮後,政府決定維持現有制度不變。不過,政府報稱已加強執法、宣傳和公眾教育,亦增加審裁委員名額。

(從現有執法看來, 政府的做法是暗渡陳倉, 因為爭駁而表面上不處理, 但卻從執法上伸展其權力, 使執法者無法可依, 如互聯網的管制, 從法例上根本沒有明確規定警告字眼的處理問題[網頁根本沒有封面])

二零零六年,發生一宗雜誌刊登女藝人被偷拍更衣照片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後,政府公開承諾會檢討現行法例,以評估須否修訂。二零零六至零七年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內,政府亦重申會檢討淫褻管制條例。不過,本署留意到,有關檢討至今仍未有實質進展。

(女藝人被偷拍, 根本與淫審無關 (該照片一點不淫), 是侵犯私隱的問題.)

本署認為,政府對上一次全面檢討已是七年前。期間,社會道德標準已有改變,民間亦出現要求改革聲音。本署認為,當局實應再就影視處的角色及有關制度作全面檢討。當局亦適宜參考外國經驗及相關的評審制度,例如新西蘭亦已採用兩級評審制度多年,可供借鏡(註5)。

建議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建議影視處,詳加考慮上文第24至42段的各項意見,務求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

影視處的回應

影視處接納上述調查結果及本署的結論。

就本署的其他觀察所得及提出的改善建議,影視處有以下回應。

處理投訴程序

影視處近年接獲的投訴數字大增(二零零五年:1335宗,二零零六年:3880宗,二零零七年截至九月:7316宗),但為配合政府整體的公務員人力資源政策,該處並沒有增加人手應付這方面的工作量。該處有關職員每天須要審閱的物品繁多,但淫褻或不雅的違例物品只佔少數。該處現正加強員工在職培訓及內部溝通,以完善現時的投訴處理機制。

(投訴大增, 正是影視處錯誤的宣傳, 協同明光社等組織灌輸 "借刀殺人, 排斥性小眾與性異己" 等政策造成, 以增加人手來處理, 完全對應不到核心問題, 反而會使情況更嚴重.)

職員的資歷及培訓

影視處的助理督察除具有中學畢業學歷外,該處在招聘時亦要求應徵者需有5年相關工作經驗。現時的助理督察在該處的平均工作年資為8年,督察更達15年。由於助理督察及督察需巡查報攤、影視店(特別是售賣色情光碟的店舖)、遊戲機中心、「網吧」、電影院(防止18歲以下青少年觀看三級影片)等,由擁有大學學位青年出任未必適合。

不過,影視處同意加強在職培訓,並已在數月前開始有關訓練,以提升員工的藝術知識水平。該處亦會增加有關職員研討淫審處評定的個案和民意調查的結果,加深他們對這方面的了解和緊貼社會道德標準。此外,該處贊同多與不同文化組織及宗教團體等交流,並會研究適當的跟進方法。

(據了解, 影視處一直與明光社等保守團體有很多交流, 甚至撥款讓它們做公民教育, 但卻排斥與性小眾, 亦沒有與女性主義和藝術, 傳媒, 文化團體交流, 甚至當他們把淫審延申到互聯網, 亦沒有諮詢最具代表性的互聯網學會!)

上訴機制

影視處會研究如何向市民宣傳上文第32段所述的覆檢權利。

(第32段的覆檢要求市民繳交千多元的費用, 而且初檢與覆檢人員重覆, 結果一樣, 若市民沒有聘請律師, 不懂法律, 覆檢勝訴近乎零.)

民意調查

影視處同意,定期進行公眾意見調查,以令該處及淫審處可緊貼社會對有關方面的道德標準。日後影視處會定期進行同類調查。

此外,影視處會聯絡淫審處總務處,確保後者把有關調查結果通知每位審裁委員。

制度檢討

影視處正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討有關事宜。

(若所謂的制度檢討是參考2000年的建議, 當時董建華政府不單引入廿三條, 更要著力控制香港言論表達自由, 所謂的檢討和改革, 可能會變成淫審廿三!)

結語

本署欣悉,影視處大致上接納本署的建議。申訴專員促請該處盡快與決策局進行全面檢討,而本署亦會跟進建議的落實進程。

至於影視處就督察資歷的意見,本署了解,上文第47段所列的工種固然俱屬較簡易的執法工作,但該職系的員工其實亦往往須要審研較具爭議性或需較深層了解的物品(例如呈現裸體的藝術作品)。因此,該處應安排較高資歷及具備所需文化素養和專業知識的職員處理該類工作。本署期待該處按此徹底檢討其人事編制。

申訴專員公署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註:

1 「物品」一詞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記錄碟或其他記錄。

2 「淫褻」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3 「物品」可被評定為: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第II類(不雅)或第III類(淫褻)。第I類物品可自由發布,不受限制。第II類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且在發布時須附有法定警告字句,並以封套密封。第III類物品禁止發布。

4有關「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二零零零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中文版本)的全文,請參閱政府網頁: www.cedb.gov.hk/ctb/chi/paper/index.htm

5詳情可登入網址:www.censorship.govt.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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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向東方報業集團屈服 
週二, 十一月 20, 2007, 11:20 PM - 亂審處
在東方/太陽報日日狂轟下,明明證據確,鑿,香港警方依然向東方報業集團屈服!
法治已死,強權永存!

先生/女士:

就你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九日發給警方的投訴電郵,經警方詳細研究內容及考慮有關
資料後,認為並無足夠証據將有關投訴立案作出刑事調查,因此已決定終止跟進。如
有疑問,請致電 2660 3354 聯絡大埔警區情報組方可盈高級督察。

謹此致謝

方可盈高級督察
大埔警區情報組

紀曉嵐鐵筆舉報人自白:感謝賊喊捉賊的東方

紫草 香港blogger http://lightnesssnow.hkbloggers.org

(Scroll down for personal detail)

由最初撰寫投訴信以來,從沒有想到警方真的會去跟進,亦沒想到一封不足五百字的舉報信,會換來《太陽報》三頁的頭版報導,而更想不到的是,這件事居然和李柱銘的漢奸論拉上關係。其實打從一開始,我所關心的問題,僅僅是言論自由的問題罷了。

來龍去脈

其他人可能不清楚,但我倒是清楚得很,事件發生的過程是如何。在10月20日,凌晨1時34分,我在高登討論區貼了一則《爸打,東方做Uwants,我地做太陽》,內文便是舉報《紀曉嵐鐵筆》因鼓吹受《刑事罪行條例》第25例《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所管制的行為,所以有違同章第38條《協助犯、教唆犯、唆使犯等》及第93條《協助犯及教唆犯》兩條。到了10月25日,李柱銘的「漢奸論」才首次於星島、都市日報等報章中亮相。而根據東方太陽兩份報章的社論,大埔警處在11月1日到了東方報業中心,要求會見其人事部主管。到了11月7日,東太便一同發力,指有人圍魏救趙以保漢奸。當然,政府是不是籍著我的投訴去「迫害」東方,我不得而知,但最少我能為社評裡對「為何警方竟然在一年多後突然對該文章大感興趣」的疑惑解答
:因為終於有人正式投訴,而不是僅僅在互聯網上進行聲討。

「東方做Uwants」?報復性投訴

讓我決定要採取報警這種極端手法,是因為在10月初,東方入稟法院控告Uwants誹謗,要Uwants就該等言論對作出賠償,並提供一名用戶的個人資料。根據香港網絡大典的資料,有關的言論是指馬珍如創立東方報業時使用的是非法財產,文末並附有好幾張發了黃的報紙的掃描圖片。我對東方的歷史沒有興趣,只是覺得該網民在發表可能對東方構成傷害言論前,己經搜集了不少的原始資料來作佐證,並不盡是空口講白話,但換來的卻不是積極的澄清和正面的解釋,而是透過法律來禁止自己不喜歡的言論。於是,我也就試試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找來了那段敏感文字並訴之於法律。所以,今天看到太陽大談白色恐佈、言論自由,只有一種賊喊捉賊的感覺。

一生為奴?

當然,事件發展至今,己經超出了我預計的程度。最初本來只打算製做一點喧嘩,警示一下東方不要透過法律打壓網絡的言論自由,完全料不到警方真的有所行動。畢竟,被四千多個投訴纏身的聖經,影視處簡簡單單地一個「拒絕處理」完事。但這刻環顧香港近日的氛圍,卻覺得我這步無論如何都是做對了的。最近太多太多事例,都告訴我們香港的警權已經無限地擴大,但智商卻以相同比例下跌。對示威者進行毫無必要的剝光豬搜身,搞爛gag 的14K T恤被真的當賊辦;又把三百幾名搜不到有違禁品,也登記完身份的人,幽禁在disco 內,不准飲水,不准找律師達八小時,凡此種種都是理智所解釋不到的事。此刻,若東太對這件事的渲染,能喚起更多人對警方以致整個政府那肆無忌憚的濫權反智傾向的醒覺,那我也於願足矣。

『當納粹對付共產黨時,我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在他們對付猶太人時,我也沒有作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在他們對付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沈默,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講話了。』

馬丁尼莫拉牧師

Reference:

《爸打,東方做Uwants,我地做太陽》
http://forum.hkgolden.com/view.asp?message=1041428

《東方報業控告Uwants誹謗》香港網絡大典
http://evchk.wikia.com/wiki/%E6%9D%B1%E ... 9%E8%AC%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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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內幕2):「公審」與「黑箱」 
週日, 十一月 18, 2007, 10:21 PM - 獨立媒體
(引自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59444&group_id=178)
從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開始,出現很多法律上的疑惑與爭議。

一開始,情色版事件是由兩封讀者投訴引發的傳媒追訪而展開,傳媒和公眾的關注點均在「亂倫」問卷,而淫審委員張民炳則在學生報在送審評級期間,公開指情色版內容為不雅。

有一些法律界的朋友當時就疑惑地提出,張民炳的言論,是否會構成蔑視法庭呢?因為一般來說,案件在審議的過程中,任何判斷或指引性的評論均可能構成蔑視法庭,更何況張民炳本身是淫審委員。

此外,有些人認為,整個傳媒和淫審委員的評論,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假設有罪」,與香港法例的「假定無罪」精神,似乎有出入。而當時學生報亦指出,這種「公審」的做法使他們沒有公平審訊的機會。

「公審」機制

後來,與一些淫審委員查詢後,發現,原來淫審處與一般法庭不一樣,它鼓勵審裁員公開發表意見,希望委員能貼近社會主流的道德觀。另外,又因為審裁員所審的是物件,所以又不構成「假設有罪」的情況,因為物件不會「有罪」。當然,一旦物件被評級後,出版和發行物件的人,就很可能會被刑事檢控。

換言之,淫審制度是鼓勵「公審」物件,而委員亦應該/可以參考這些「公審」的討論和結果。

可是,因為「公審」往往透過主流媒體進行,公眾在沒有直接接觸該物件下,憑主流媒體所呈現的印象來評價,亦無法明確指出物件那一部份有問題。所以淫審委員的主要職責是要「整體」地理解物件,並於初審時已明確指出那些圖像或字眼出現問題。

司法覆核

很明顯,中大學生報情色版的審議,並沒有做到上述的一些要求。當主流媒體和民意調查均針對「亂倫問卷」來責難時,審裁員於初審時泛指學生報色情版為二類刊物,直至覆審當天,裁判官仍然無法明確指出是那些段落和字眼有問題,後來才知道插圖和一篇女性情慾經驗描寫裡某些字眼出了問題。星期日明報有關中大情色版的特寫報導,在初審時,亦出現了同樣的情況。

結果,中大學生報和明報都分別提出了司法覆核的申請。

其實「公審」機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道德不是一個一成不變、非黑即白的領域,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就涉及了性呈現、學術探究、創作表達自由等不同價值的問題,物件的道德界線,可在公共空間裡,越辯越明。問題是,這「公審」在主流媒體的選擇性呈現或嘩眾取竉的表達下被扭曲。故此,淫審委員須要有很強的意識去作判辯。

道德黑箱

另一方面,淫審的初審機制卻鼓勵閉門審議,法例更訂明,淫審委員更不用對外解釋其評級的原因,而只須指出物件那些部份越軌。因為他們審議的是「物」,難以「人權」追究黑箱作業。可是,正如前面指出,道德從來是一些充滿張力的範疇,要透過公開討論對辯才能理出主流。目前機械性的審查方法,大概是從閉門聆訊中醞釀而成,因為密閉的房間內大概沒有對辯,而剩下影視處派給審裁員的量尺。
(引自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59444&group_id=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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