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基右們投白票,反基就用選票把立場反基的侯選人送入立法會!
轉載張文光﹕梁展文的美麗新世界 
週四, 十月 30, 2008, 12:13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1031/fad1.htm)
(高薪養廉在香港社會相對貧困的時代,泛道德主義尚有制約作用的時代還有點效用;但是,如今香港的核心價值:民主、自由、平等,日日受到中共為後台的香港特區政府或明或暗的破壞,普選無期,互聯網被政府以打擊盜版之名監控,而中共以虛無主義支撐的物質主義迅速攻陷了精神貧乏的香港人,貪污如何不盛行?
再者,香港最高的統治者是由800位包括富商巨匱一人一票選出來的,特首事事留一線為,自己留後着,其他官員怎不會有樣學樣?同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來自貪污成風的中共,再廉潔的官員亦不敢得罪中共的大員或自稱和中共有關係的人仕。如此,貪污怎可以根治呢?)

【明報專訊】儘管俞宗怡承擔所有失誤,但梁展文任職新世界中國的風波,將在立法會展開聆訊。公眾既關心事件有否官商勾結的利益輸送?更關注高官退休轉職財團的風氣,會否助長投桃報李的貪污腐敗?李君夏、許淇安、曾蔭培、鍾麗幗、許仕仁、梁展文等,一串長長的名字,才褪烏紗帽,又當CEO,昔日官場的官威還在,卻變身為財團的招牌,即使自我感覺良好,但公眾看在眼裏,愈來愈懷疑高薪養廉,是否美麗的童話?

當官商沆瀣一氣蔚然成風,高官退休下海絡繹不絕,政府的審批機制如無掩雞籠,一幕幕官商不分的政戲,動搖覑政府的管治威信。最令人嘩然的是梁展文,他退休前歷任房屋地產高官,更曾觸發紅灣半島、嘉亨灣和領匯的軒然大波,竟然在退休的管制期間,先任職內地地產公司董事,再任新世界中國的高薪厚職,年薪超過300萬元,退休坐享豐裕的福利,更尋得自己美麗的新世界。

政府審批機制是否過時?

政府的審批也令人驚訝,曾蔭權強調批准梁展文下海,是按照既定的審批程序處理。但官官相衛的責難排山倒海,社會輿論的憤怒火上加油,令曾蔭權忽然醒起:梁展文退休前曾處理紅灣補地價,新世界的附屬公司也是發展商,才將申請發還重議,新世界也真識做,終止梁展文的合約,自行了斷這場鬧劇。

但問題豈止紅灣半島?梁展文退休前的公職,就是處理房屋土地,與地產商關係千絲萬縷,政府怎能批准梁展文任職新世界中國呢?難道梁展文曾審批紅灣,賤賣紅灣,才算利益衝突?過去涉及無數的地產政策,離職後加入私人的地產財團,就不算利益衝突?當政府第一天批准梁展文加入地產財團,就算不是新世界中國,就算沒有紅灣因素,已是政治錯誤,曾蔭權、俞宗怡、彭鍵基實難辭其咎。

對事不對人,梁展文風波值得深思,政府的審批機制是否過時?過去,政府限制高官加入財團,是防止泄漏機密和敏感資料,讓財團得益。但公眾更應當關心的,是一種心照和報答式的官商勾結:退休高官可否藉其任內的權力,對財團作政策傾斜和利益輸送,當時沒有收受利益,待退休的冷河期和管制期過後,才獲財團安排高薪厚職,以支薪的形式報答酬庸?

當虛位以待的利益交換和投桃報李的官商勾結,是在管制期後才發生;當新僱主的大財團和大企業,安排退休高官任職與公職無關的高薪厚職,政府能否禁止這新的貪污模式?怎樣堵塞這報恩式的利益交換呢?即使政府要求高官在管制期後,仍然要披露其從商的機構、職務和薪酬,但懲罰規則已經過期,政府只能束手無策,這樣的賄賂模式,正如鍾士元所形容,是貪污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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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淫審與網絡迷思之五: 網絡上的人權自由共識 
週三, 十月 29, 2008, 03:19 PM - 獨立媒體
(轉載自: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396)

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

在淫審條例諮詢之際, 全球網絡倡議 (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 -- -一個由全球互聯網科技公司(包括 Yahoo, Google, Microsoft等公司)、民間團體(尤其是關注人權自由的組織)、投資者和學者組成的網絡於本周宣告成立. 這個網絡的目的是希望全球性的互聯網公司, 可以在網絡管理的政策上, 捍衛人權和言論自由等價值.

昨晚我正好參加了淫審條例 I.T 焦點小組的諮詢會議, 裡面有些ISP 和網絡保安的業界代表, 在討論時均傾向研究「技術上是否可行」或如何透過技術處埋政府的問題. 在淫審的問題上, 就變成「於 ISP 層次的過濾是否可行」, 若不, 如何啟動更有效或 web 2.0 參與式多元的過濾的建議.

企業的人權責任

令人不安的是, 若政府要立法強制過濾, 民間團體還能批評/攻擊政府的手法違反不預檢的原則(過濾需要有黑名單或強制自行分類的前提), 但當過濾是由企業執行, 一切變成市場考慮, 團體亦難以反對. 可是, 企業是否就不會侵犯人權呢? 當 TOM-skype 過濾用戶聊天內容, 並扣查了用戶資料, 我們可以如何回應?

企業的人權責任, 在互聯網上尤其重要, 因為用戶把自己的私隱都交托給 ISP 與 OSP, 若這些企業只顧市場利益, 不保障用戶的權利, 人權隨即 game over. 全球網絡倡議就是希望大企業可以向消費者負責, 當面對一些國家加強監控的要求時, 要堅守保障人權的原則, 令到如香港雅虎向中國政府提供師濤資料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言論自由與私隱的原則與實踐

這個網絡會邀請企業參加, 共同去維護一些原則, 包括:

1.捍衛言論自由與私隱
2.企業決策層和作出商業決定時, 要符合言論自由和私隱的原則
3.與多方的持份者(政府, 民間團體, 國際組織)合作, 在尊重法治的基礎下保障言論自由與私隱
4.企業要向公眾負責, 保持透明, 並要有評核企業是否符合上術原則的人權評估

組織的網站有一些具體的實行建議, 讓企業在法治和人權兩大原則下, 處理與政府和用戶的關係. 譬如說, 企業應要求政府/執法部門, 根具既有的法律程序去做事. 當本地法律與國際人權公約有矛盾時, 應要求地方政府解釋. 這些建議具體落到香港的話, ISP 和 OSP 應要求執法部門取得法庭搜令才交出用戶的 IP 資料.

其他建議包括:

1.人權評估報告- 檢討企業運作
2.與協作伙伴簽合作時要有保障私隱和言論自由的共識
3.在公共政策諮詢時, 要盡可能遊說地方政府遵守人權原則
4.若企業(因地方政府的要求)有過濾或移除內容的情況, 要讓用戶知道 -- 再具體放回淫審的脈絡, 任何被過濾掉的網站名單, 均應能被公眾/用戶檢閱.
5.把原則引入公司的內部運作和決策.

發揮 prosumer 的力量

這是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項目, 很大程度是因為師濤事件於美國造成的輿論而推出, 它的成效有多大仍未知, 但項目推出的背景提醒我們, 人權議題, 已不止是政府與市民的矛盾, 互聯網的 ISP 與 OSP 的操作, 會直接影響消費者與用戶的私隱與網絡的公共空間, 這些公司不能單從守地方法, 市場和技術的層次去經營, 而應在人權自由等價值下去維護網絡的公共空間.

過去幾年, 主流媒體因為政治和市場考慮紛紛歸邊, 讀者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閱讀; 互聯網作為一個互動的平台, Prosumers (生產與消費者)的力量更大, 故此大型的 OSP (Google, yahoo 等) 會傾向爭取 prosumers 的支持, 維護網絡的開放性. 當然, 用戶的意識很重要, 要向網絡侵權的政策說不, 就像國內的網民, 一面批評過濾系統, 一面以人肉剪貼的方式衝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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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淫審與網絡迷思之二:互聯網新世代哪裡去了? 
週三, 十月 29, 2008, 03:18 PM - 獨立媒體
(轉載自: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250)

在淫審諮詢的「新媒體」部份,政府開宗明義地說:

鑒於新媒體的出現,尤其是互聯網日漸普及,公眾認為有必要訂立措施以保護青少年免受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所荼毒。

在香港,青少年永遠被描寫為社會問題,要被保護與規訓。可是,在網絡媒體的年代,青少年理應是開創新天地的主體。

21世紀的開創者

最近在翻看 wikinomics, 裡面提到開創互聯網新媒體的一代是於1977年到1996年間出生的青年,他們的年齡在12至30之間。他們生長於互聯網變成主要溝通平台的世代,亦將成為21世紀的開創者。

這班青年的父母輩,在成長時,大概天天看電視,被單向度的傳網媒介廣播喂大,自己受到主流意識的洗禮,亦希望孩子跟從自己的路走下去,看到孩子整天掛在網上,不知對方在看什麼,做什麼,感到不安,要想盡辦法去管。

相反,互聯網世代的青年,他們習慣互動的媒體,懂得分辨互聯網的資訊的真偽,懂得於不同的網上平台以不同的「化身」來進行對話與互動,懂得透過朋友網選擇自己有興趣的訊資。他們比父母輩更精明,懂得網上自學,搜集資訊。

根據一些研究指出,互聯網世代的青年,比起上一代人,更尊重個人的權力(因為在網上論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發言權),更尊重私穩(因為他們深深體會互聯網散發資訊的力量對個人所造成的打擊,為此他們會捍衞網上匿名活動),亦更尊重言論與表達自由。

他們於網上寫日記、創作與分享,互聯網是青年的抽屜、私密空間,然而,政府與家長卻要以「保護之名」把他們的抽屜翻開查看。更過份的是,這些要求立法的人,對互聯網的文化一無所知,他們很多對互聯網的知識水平近乎零,大概只懂得上網搜搜東西寫寫電郵,卻要去規管新世代的「專家們」。

新媒體.新經濟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亦遇上全球金融風暴帶來的衰退,資訊產業以其低能源成本高增值的特性,大概會成為帶動經濟的主導力量,事實上,互聯網從軍事科技轉化為民用資訊平台的動因,正好是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機。而這批新媒體青年所擔當的角色就更為重要。他們需要一個廣濶自由的平台去接觸更多新鮮事物。

因為搞 inmediahk.net 的關係,我認識了不少的互聯網新世代尖子,二十出頭,他們很多都是打網上遊戲大的,對網上色情資訊比我了解更多,畢業後都進入 i.t 行業,對互聯網新工具的發展有很多點子,我在他們身上學到很多。他們沒有被「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所荼毒」,相反,因為香港經濟被大財團壟斷、政府缺乏對創意事業的資助、社會文化因循守舊而感到納悶。

專制父輩的自我保護

在討論新媒體審查的過程中,政府完全沒有進入新互聯網世代的文化與經濟中考查,相反卻以「公眾」的立場來混淆視聽。整個規管邏輯,是某些道德專制者,在Anti Oedipus complex(父親害怕被兒子殺害)的恐懼下制定出來,他們害怕被新的力量所取代而要實行禁制,他們要保護的是「自己」(或自己的價值)而不是「青年」,因此不嘗試去了解青年於互聯網上的文化。而在過程中,他們放棄了理性,而以道德戒律/上主之名來推動。

當然,這種禁制,正好造就了殺父的結局,因為未來是屬於新世代的,而他們對不講理的權威只會嗤之以鼻。

(預告:下一篇會談過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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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與網絡迷思之四:把孩子都鎖進監牢! 
週三, 十月 29, 2008, 03:15 PM - 獨立媒體
(轉載自: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366)

Lawrence Lessig 來香港為 Creative Commons 開幕,在港大的演講中,他提到目前的版權制度,與網絡的平台互相矛盾,因為只要我們進入網絡,我們就在複製、傳送和發佈資訊,若我們堅持把這些分享活動視為盗取活動,我們不單與自己的孩子為敵,更會製造一整代的刑事犯。

與自己的孩子為敵

目前香港政府主要打擊的是 BT 的種子製造者,下載則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已經有不少家庭,因為孩子下載電影而收到律師賠償信,也有網站因為二次創作版權作品而被迫關閉。若日後政府把刑責擴展至串流,社會的罪犯真的會越來越多,他們輕則會收到警告信或移除通知,重則要對面對刑責。

不過,版權的標準還算清楚,因為總會有一個版權持有人站出來說,你侵犯了我的版權,但淫審進入互聯網後,因為其模糊性,青年更易成為罪犯。

目前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是刑事罪行:

發布淫褻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3 年。沒有遵照法定限制而發布不雅物品, 首次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 40 萬元及監禁 1 年。第二次或其後定罪, 每次最高可判罰款 8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大部份的藝人艷照被定為淫褻物品,但當時相信每個互聯網用戶,只要他希望取得照片,都有方法取得。當然,大部份的傳送是點對點的私人傳遞,亦有一些是在國外網站取得。而郭鎮瑋以包裹的方式傳送到國外伺服器,再讓論壇網友主動下載的做法,從道德的角度看,性質基本上一致,但他最後在拘留所關了三周,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

兩代性文化的衝突

若我們從 Lessig 的分析出發,這些青年生長在互聯網的時代,他們對性的觀點,不單止來自家庭或學校的教育,而是來自互聯網,他們隨時可以接觸到所謂的「四仔」資訊。當家庭和學校的性教育越來越保守,對青年的性好奇與慾望視而不見,又或加以壓制,這樣青年只有透過互聯網去找答案,「sex」是互聯網裡最常被搜尋的關鍵詞,而他們亦會暗自組成虛擬網絡社群,交換資訊。She.com 網站裡的性討論區,變成一夜情的訊息中心,也反映香港的性文化在急劇的改變。

也許,上一輩的人對這些性文化很看不過眼,希望透過強制分類,把它們控制在小圈生活的領域,然而這種做法和壓制,只會使青年學會在父母和成人面前裝乖,用盡方法繞過成人的監控,到上網時才展示真實的自我。而這些青年最容易觸犯淫審法例,因為他們的社會網是同年的人,亦會傾向把「珍貴」的資訊與同齡的朋友分享。

以往的淫審管制條例是針對商業規模的出版,以及社團走私「四仔」的活動。近年,「四仔」的商業活動大減,而商業出版則以「不雅」作為其市場定位策略,淫審打擊的對像續漸由集團移至個人,尤其當淫審進入互聯網後,除了個別商營色情網,大部份逾越界線的,都是青年。

從控制集團到控制孩子

在這個背景下,淫審的刑罰應該減輕而不是增加。因為它從集團式的商業犯罪,變成個體的道德品行錯誤。而成人世界和政府要面對的問題是:我們是否要把那些犯了個人道德錯誤的青年人視為重犯?

記得郭鎮瑋案件在審議之時,郭的阿姨不斷重複,阿 Ray 是反叛、是逞強,但他不是一個有心傷害別人的孩子,他是錯了,但當全世界都這樣做時,為什麼選中他?而這個錯誤,又是否要坐牢和背上刑事記錄?

我們的社會,是否要靠拉靠鎖去處理上下兩代的道德觀對錯、差異與矛盾?難道我們的社會、家庭與教育已到了如此不濟的地步,要把孩子道德的問題,讓政府執法與司法機構來管?這種做法,不單破壞了兩代的關係,更把社會的道德矛盾,轉化為政治矛盾(當然有某些右翼民粹主義者會希望藉此來增加自己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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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民 間 電 台 再 被 控 非 法 廣 播 
週三, 十月 29, 2008, 02:44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 ... d=11782446)

(香港特區政府,你除了打擊言論自由之外,還懂什麼?
香港1997年所謂港人治港,但是仍舊動不動就用殖民地時的惡法來打壓港人?什麼廣開言路,是不是只有香港特區政府的「吹水會」才準指定的人來發言,而小市民不可以借民間電台暢所欲言?)

【 本 報 訊 】 民 間 電 台召 集 人 曾 健 成 與 多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昨 日 先 後 收 到 警 方 傳 票 , 指 控 他 們 今 年 5 月 4 日 在銅 鑼 灣 時 代 廣 場 參 與 非 法 廣 播 , 是 民 間 電 台 今 年 內 第 四 度 遭 票 控 。 曾 健 成 批 評 港 府採 取 「 拖 字 訣 」 , 不 肯 面 對 現 實 開 放 大 氣 電 波 。


10 多 人 接 傳 票

曾健 成 與 三 名 社 民 連 立 法 會 議 員 黃 毓 民 、 長 毛 梁 國 雄 及 陳 偉 業 , 與 當 日 出 席 節 目 的 嘉賓 民 主 黨 李 永 達 、 司 徒 華 等 10 多 人 , 昨 日 均 收 到 警 方 傳 票 , 將 於 明 年 1 月 15 日 到東 區 法 院 應 訊 。 曾 健 成 表 示 , 今 次 已 是 民 間 電 台 今 年 第 四 度 收 到 傳 票 , 批 評 政 府 不肯 面 對 現 實 , 「 法 庭 之 前 都 判 《 電 訊 條 例 》 違 憲 , 點 解 政 府 執 迷 不 悟 , 要 用 法 律 行 動 拖 延 開 放 大 氣 電 波 ? 」
民間 電 台 今 年 1 月 、 2 月 及 4 月 分 別 因 為 在 公 眾 地 方 進 行 廣 播 而 事 後 遭 檢 控 非 法 廣 播, 由 於 政 府 正 就 《 電 訊 條 例 》 被 判 違 憲 的 案 件 進 行 上 訴 , 所 以 該 三 宗 案 件 已 押 後 至上 訴 有 結 果 後 才 繼 續 審 理 。
曾 健 成 表 示 , 他 們 會 繼 續 進 行 公 民 抗 命 , 現 時 民 間 電 台 逢 周 一 至 周 五 晚 上 7 時 至 8 時 , 也 在 FM 頻 道 大 氣 電 波 進 行 廣 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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