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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江丕盛、梁媛媛、楊思言﹕只因為性工作者也是人! 
週日, 三月 30, 2008, 05:49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331/fab1.htm)

【明報專訊】吳志森先生近日講出了非常重要的一句話:性工作者也是人(〈性工作者也是人〉,《明報》08年3月20日)。正因為他們是人,當發生連續殺人事件時,我們會震驚和憤怒,警方也竭盡所有資源和警力去抓捕兇徒。我完全同意吳先生的呼籲,要關注性工作者的安危,絕對不願意再有性工作者受害。但是所訴諸的理由並不是「性工作也是工作」或「性工作行業最古老」。

若是,那麼警方掃黃也是工作,何以又時常遭人責難呢?吳先生提出警方的掃黃政策「從來都不承認這個最古老的行業的客觀存在」,但他的言論不也是「從來都不承認反對性工作這個最古老的道德標準的客觀存在」嗎?把理由訴諸歷史夠古老,看來行不通,因為性工作這行業和反對性工作這道德標準其實差不多同樣古老吧!

我們都會同意人的價值包含了身體的價值,如果認可人權的價值觀,那麼就等於認可身體是不可侵犯的,是不可被買賣的,我們根據同樣的理由反對賣血、賣器官。無論性保守者還是性解放者都會同意性騷擾或性侵犯的嚴重性,因為性是人最深層的敞露,帶給人極深的衝擊,在人的記憶中留下深遠的影響。性行為與情感有密切的關係,尤其是女性,她們基本上抗拒無愛的性。所以,身體和性對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和私密的。

其他工作都嚴格界定了身體在工作中應受到的尊重和保護,並嚴禁性騷擾和性接觸。但性工作的概念卻把性行為理解為只是一項服務,可以出售,甚至在市場競爭下可以賤賣,這就是無視人的性行為與情感的密切關係,把性行為簡單等同為只是一種體力勞動。但是性行為中的肢體活動和一般體力勞動中的肢體活動是有覑本質上的差別。地盤工人等體力勞動者並沒有這種直接而全面的身體接觸,只是運用身體產生能量。即便是按摩師的工作,也只是局部的身體接觸而不是全部,更沒有性器官的接觸。但性工作要把全部身體作為工具,供他人直接接觸和使用,甚至在工作時往往遭受極大的屈辱、暴力和危險。在性交易中,身體和性都敞開標價出售,本身就成為商品,成為使用的對象,在這種交易中很難顧及人在性行為中的生理和心理的感受和創傷。所以不能簡單地因為體力工作和性工作都是「靠自己的身體掙錢」就將二者等同起來。

因此,如果承認「性工作也是工作」,其實是變相承認可以在某種情下使用或買賣人的身體,承認在某種情下可以不用尊重他人的心靈感受,承認在某種情下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可以外判,這不僅是剝奪了性工作者的人權,更剝奪了從根本上消除這種不尊重人權的現象的機會,顛覆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破壞了社會對婚姻的尊重和對家庭的保護。

把焦點放在性工作者也是人,我們才會進而關注她們在所謂的「工作」中所失去的人的尊嚴和權利。我們當然要極力保護性工作者,當然要全力維護她們的尊嚴和人權,我們不願意發生在我們的母親、姐妹、妻子、女兒或女友身上的事,也不要發生在她們身上。我們絕對不願意再有人繼續在這種所謂的「工作」中遭受生命的威脅,遭受不人道的性屈辱和性暴力。

只因為性工作者也是人。

江丕盛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梁媛媛及楊思言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研究助理

(轉載自: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331/fab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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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蔡建誠:主流論述與性工作者 
週日, 三月 30, 2008, 05:45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hk.geocities.com/franklenchoi/co ... orkers.htm)

近日媒體接二連三報導有性工作者被殺害或強姦的事件,然而多著重報導當中的暴虐細節,難以引發社會人士關注性工作者的具體生活處境。本文並不能取代從事性服務行業的婦女的發言。本文的目的,是要批判主流有關性工作者的論述,嘗試質疑並挑戰各種被「存而不論」的文化常識和社會關係,並促使社會人士檢視各種將人分類和邊緣化的社會實踐。

在我們社會的主導文化裏,形容從事與「性」有關的行業的婦女的名詞(「企街」、「妓女」、「舞女」、「伴唱女郎」、「按摩女郎」、「指壓女郎」等),多是帶有極度貶義和強烈的負面情緒,也總是與「罪惡」、「疾病」、「不道德」等概念或圖象糾纏混雜在一起,幾乎成為了社會人士理解性工作者和性服務行業的唯一語言,以為已能掌握了性服務行業的放諸四海皆準的不變「本質」。要暴露這些單一化觀點的磨平趨向,引介不同文化社會的實踐(例如在一些文明古國裏,廟妓是廣受人接納的行業,更是宗教制度的一部份;反映了性服務這「客觀現象」,在不同歷史文化制度的脈胳下,指涉迴異的社會意義,有待深入理解)、以至讓本地性工作者以主體位置發聲,固然是長遠來說必要的環節,但在目前種種法律和道德關卡封殺的情況下,批判當前周行不息的主流論述,揭露其意識形態效果及與之互相依存的社會制度和權力關係,也是重要的一步。

性工作者是罪魁禍手?


大致上來說(或許冒過份簡化之嫌),本地社會主流論述視(女性)性工作者為「出賣肉體」、全無尊嚴的「下等人」。她們不是年幼無知、貪圖玩樂、無心向學、遭人引誘、誤入歧途的未成年少女,就是自甘墮落、不務正業、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賤女人」。更有甚者,她們被說成是破壞家庭制度的元兇(雖然由男性沙文主義衍生的近代社會學功能學派認為,娼妓這行業有不可忽略的「社會功能」,原因是這行業為社會裝上一個安全閥,讓社會人士發洩「他」們的性慾之餘,減少更廣泛的性濫交,反而保障了婚姻及家庭制度!)。性工作者也被認為助長了籍色情事業而鞏固勢力的黑社會集團,造成嚴重的治安問題,破壞社會的安寧。此外,性工作者更經常被指責為傳播性病(近年尤其是指愛滋病)的洪水猛獸:我們有「可觀」的數據,「證明」妓女是導致「好丈夫」感染性病、傷害其妻子和子女的「原因」。既然性工作者以「邪惡之『身』」,散播淫褻之風、破壞家庭制度、引誘別人作奸犯科、無視風紀社會的尊嚴,道德批判和國家(政權)鎮壓便顯得必要兼且須利成章。

這也正正解釋為何作為執法機關的警方,實際上往往將性工作者(而非那些操縱婦女提供性服務的人)視為掃盪行動的目標。結果更為媒體製造了大量客觀「事實」:讓一堆堆被帶走的、低頭掩面的婦女,在螢光幕前「正常」的大多數的凝視下,進一步成為反面教材供人評頭品足。透過這些論斷關係,「好女人」與「壞女人」間的差異受到強化和鞏固,繼續把性工作者從「婦女」以至「人」的整體中分割出來。

平等尊重無關性工作者?


既然已被定性為低賤異已,性工作者便自然難而獲得社會的平等尊重,基本人權甚至在道德審判的利刃下可以變得子虛烏有。一種筆者多次聽聞的說法竟然可以是:「既然她們平時慣了『躺著張開雙腿比男人幹』,比人『攪下』(強姦)又算是什麼?她們有感覺嗎?」這種把性工作者貶作為無意向性的非人物件、並且漠視其在各種不同關係(如與情人、與顧客、與施暴者等)中的不同詮釋和感受的看法,雖未必必然以如此「恐佈」的方式表達,但較「溫和」的版本卻肯定大有市場,而類似話語的效果也總是為性工作者建構一個極度負面的社會身份,模塑著社會人士對其生活世界遭遇的麻木和漠不關心。

主流論述認為性工作者「出賣肉體」的說法,單從語理分析的角度,也能指出是把「出賣」這個歧義的詞語的不同意義(即一、付出有市場價值的東西以換取報酬,及二、「背叛」和「欺騙」等貶詞)混為一談,製造出有說服力的錯覺。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內,絕大部份的人原則上都是要靠不停的將身體(勞力)或腦袋(智力)變賣求生,而實際上每個人的肉身上掛著的差異價格標牌又因會其不同的外貌、打扮、年齡、性別、性取向、種族、缺損狀況、階級、社會地位、政治權力等而被打上不同的優惠或折扣,故談「凡人皆平等的尊嚴」有時也真的不知該如何談起。

當把身體資源轉化為資本、以爭取攀登上上階層的實踐,在這個社會中是如此的廣泛徹底和受到普遍接納時,為什麼單單只有性工作者被斥責為「不道德」和侮辱人性尊嚴?這又是否雙重標準?究竟性工作者真的是無知和不務正業,還是其實深明「大理」,知道在一個鼓吹「無財不行」、但經濟命脈卻又被政權和大財團聯手壟斷、就業機會和工資分配如此不公、貧富懸殊又愈發嚴重的社會裏,性服務行業起碼為長期被壓在低層的女性提供了一個「出路」?

是婦女問題,也是「人」的問題


至於說性工作者助長了黑社會勢力、甚至散播愛滋病毒的說法,除了甚有疑點外,也似乎是種「責備受害者」的態度延伸。黑社會無孔不入,除性服務行業外,無論有牌無牌小販、商戶、小巴、遊戲機中心、電影院等都是他們意欲操縱的對象,我們又是否應該鼓吹警方掃盪所有從事這些行業的人?此外,認為性工作者是傳播性病的危險因素的說法,其實漠視了在資訊嚴重缺乏(目前除了一些有心人士及個別社會服務機構外,沒有多少專業機構願意落區為性工作者提供職業安全知識的服務)、權力不平等(非法的地下活動令一些性工作者更易受到惡勢力的剝削和操縱,每每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被迫與人發生性行為,要求男性顧客主動「帶套」就更加變得困難重重)、有關「性」的優勢論述(要求所有女性在女男性關係中屈從於男方的主導以至宰制)等的情況下,性工作者根本必須承擔遇上暴力、染上病毒、賠上健康甚至性命的風險。

已故法國思想家福柯,反覆在其著作中重申的其中一個論點是:沒有能建構出何謂「異常」的知識,就沒有可能調控出所謂「正常」的個體。沒有被標籤為「放蕩淫婦」的「不守『婦道』」,何謂「良家婦女」、如何才算是「循規蹈矩」可能便需要多費唇舌。

若果性工作者有任何的「不道德」,也可能歸根究底只是因為她們徹底的暴露出父權社會加諸於所有女性自身上的「貞操」枷鎖。父權把「性」作為控制婦女的手段,根據女性是否處女、年青、貌美、異性愛、是否信守於婚姻和家庭制度、能否生育等去界定和管治她們,也鼓勵她們同樣如此的去界定和規訓自已。故此任何為性工作者徹底「反標籤化」的嘗試,似乎在理念上與婦女整體爭取性主權的運動無法割離。當然若本文被人肆意曲解為「鼓吹」婦女從事性服務行業的話,筆者也就無話可說了。

(轉載自:
http://hk.geocities.com/franklenchoi/co ... orker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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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紫騰:性工作者權 
週日, 三月 30, 2008, 05:36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www.ziteng.org.hk/platform/pfc05_c.html)

性工作者權─紫籐

性工作一向被視為罪惡,是一種違反道德的活動。雖然現存法例表面上將性工作非刑事化,但實際上的運作卻顯示出另一番景象。近年本地對性工作進行的熱烈討論,清楚反映出性工作在香港的景況。其中,有論者認為,性工作不應被視作一門職業(因此性工作者沒有「職業權」);此外,由於性工作者「騷擾」社區,故建議要採取嚴厲的措施去限制這些「危險而不道德的邪惡」活動 。

性交易 = 私人抉擇:自由法律主義的體現

香港管制性工作的法律源自英國,認為性交易性工作正如其他性行為一樣,都屬於私人喜好個人態度;所以,從事性工作及光顧性服務都不會違法。可是,這亦不代表性工作性交易是合法。所有與性工作有關的活動都屬刑事罪行。法律的規定根本就是要使性服務缺乏一個健康發展的氛圍,令性工作者沒有一個安定生存的環境。故此,「紫藤」認為「性工作」的「非刑事化」其實是掩眼法,令人誤以為法律沒有打壓「性工作」。性工作這種看似合法實受打壓的法律地位,使性工作(者)污名化,性工作者受屈也不取向警方求助。

根據法律,「性交易」意指:(一)以身體(女男均可 )的「淫穢」(Lewd)行為交換報酬的活動 ;及(二)「性工作者」(即性交易的主體)必須願意因金錢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是否交合或是否經常進行統統不在考慮之內 。目前打擊性工作的法律有三類:

(一)「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

在公共場所內,(a)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或(b)在遊蕩時特意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即為違例。要注意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17(1)條表明,「公共場所」是指:(a)任何公眾或部分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這包括需要交費才可入內的地方;和 (b)任何建築的公共部分,這包括那些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能進入的公共部分。而「不道德」是指社會大多數人認為是錯誤的性行為(例如性交易) 。設立這罪行的目的就是不讓屬於私人活動的的性交易影響公眾活動,令厭惡此活動的人不受影響。

(二)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

任何人 –
财 窩藏、控制、指示某人作性工作者 。
财 促使其他人成為性工作者 ;
财 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從事性工作 ;
财 明知而全部或部分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 (例如:和性工作者分享酬勞 ) -- 留意:任何人與性工作者同居或慣常在一起,則可以被推定她/他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 。
财 宣傳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或者宣傳性工作服務組織均為犯罪。

(三)打擊性交易場所的法律

「性交易場所」是指全部或主要(a)被兩人或以上用作性交易的地方,或(b)用作組織或安排性工作的地方 。所以性工作者使用的則不一定是性交易場所 。但如那地方只要每日有幾個小時內或一個月內有數日裏是用作性交易的,則已成為性交易場所。

按現時法律,經營、管理或者協助管理性交易場所,均為犯法 。「經營」指維持/ 運作性交易場所 ;「管理」則是指控制該等場所的運作 ;「協助管理」則包括(協助)提供性服務 。所以,在性交易場所工作的人不一定會被控此罪 。此外,明知而出租地方作性交易場所的 、准許把地方或船隻用作性交易場所 或經常准許在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船隻進行性交易 ,均為犯罪。

法律的道德前設

問題是:為何性工作會被分配入私人範圍,不可在公眾地方亮相?理由之一是:性工作者以肉體換取金錢,有歪倫常。不論政務官特首工人工程師,那一個不是用身體力行換來報酬?若果說性工作者和顧客有身體上的接觸,那麼美容師按摩師醫生又如何?尤其當提供服務者及顧客均是自願,而她/他們又沒有損害第三者時,自稱中立的法律為什麼歧視性工作者呢?

法律發展的方向

在本地法律論述中,管制性工作條例的改革有兩個主流路向:(一)全面非刑事化(Total Discriminalization);或合法化(Legalization) (例如:設立「紅燈區」) 。前者相等於將所有有關性工作的活動(例如: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及管理性交易場所等)全部非罪化;後者則要求法律確認性工作(者)的地位。然而,大眾並不歡迎這兩個建議:一方面香港人普遍反對全面非刑事化;另一方面,性工作者則恐怕合法化會帶來更緊嚴更侷促的控制。以「紅燈區」為例,如果政府在僻遠的地區建立「紅燈區」,限制進入「紅燈區」的人數,這樣對性工作工業有何影響呢?警察又會否反而加強巡查查檢「紅燈區」呢?設立「紅燈區」又能否撤除性工作者的負面標櫼呢?這樣的合法化和現今的非刑事化政策根本就是一體兩面,同樣是製造一個不利性工作發展的氛圍。

性工作應和其他工作一樣,還原為一項平常職業選擇;性工作者亦應該受法律尊重。法律「非性慾化」的精神是:「性在任何情?下都不應該受一種立法制約」。性慾不再受法律規控,變得多元活潑。假如「非性慾化」成功的話,在法律論述中,性工作的重點不應是「性」而是「工作」。

根據法律「非性慾化」的原則,性工作法律改革方向是取消所有涉及性工作法律條文。不容否認,把所有有關性工作的活動非刑事化是法律「非性慾化」的必經階段,但這只是第一步。法律「非性慾化」並不代表法律不監管性行為性工作。法律仍然規管性工作,只是不會因性工作與性別性行為之間對緊密互動,而要特別打壓這行業,製造厭惡營商環境令性工作凋謝。請注意:若法律「非性慾化」成功,則性工作會和其他勞動者平排而立,她 / 他們同樣享有基本的法定權利和保護。法律也應保障(未來)性工作者可以在不強迫不欺壓的情況下加入或離開這個行業。

法律「非性慾化」也可為外地性工作者移除來港工作的障礙。當性工作與一般職業無異無別時,外地性工作者便可循合法途徑申請工作証來香港工作。法律「非性慾化」亦可能消除主流大眾對性工作及性工作者的貶視 -- 性工作與其他工作還不是一樣有甜酸苦辣?沒有性工作歧視,性工作者可以與他人暢所欲言她 / 他們工作體會;可以無憂無慮地與她 / 他們的朋友家人一起甜美生活;當她 / 他們不幸遭客人虐待、官員敲詐、陌生人強姦、甚至黑社會欺壓時,她 / 他們亦可安心向警方求助,而不怕遭輕蔑。

然而,法律「非性慾化」不是一次過解決歧視性工作 / 性工作者的仙丹妙藥。這個策略不可能使法律面對性工作獨特之處、為性工作者提供必要保護;譬如:性工作者較需要涉及愛滋及其他性病的醫療知識及保險保護。怎樣把性工作「非性慾化」及在照顧性工作(者)特別需求之間取得平衡,應該是下一個更加值得深究的題目。

(轉載自: http://www.ziteng.org.hk/platform/pfc05_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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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吳志森﹕性工作也是工作 性工作者也是人 
週日, 三月 30, 2008, 05:31 PM - 轉載
(轉載自: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 ... 737/1.html)
【明報專訊】多年前,家庭暴力還未受到社會重視,每當有家暴受害者報案,即使被打到滿身傷痕,警察都會愛理不理。在警察傳統的大男人家庭觀念裏,夫婦打打鬧鬧有如耍花槍,偶有推撞,肢體受傷,沒有什麼稀奇。警察先生一般都會息事寧人,苦口婆心,勸說報案者回家,脇頭打交脇尾和,又或警告報案者,若要一告到底,配偶可能會入罪坐牢,家庭拆散,生計斷絕。嚇得報案人再三考慮,只好打退堂鼓,無奈面對有暴力前科的配偶。

直至發生天水圍金淑英滅門慘案,社會震動,警方成為眾矢之的,被輿論罵得狗血淋頭,對家暴問題的態度才漸漸改善,受過處理家暴訓練的警員,遇到家暴案件,一般都不敢怠慢,小心處理。滅門慘劇,換來了警方對家暴問題態度的改變,不知算是幸還是不幸。

性工作者連環被殺,有否改變警察對性工作者的歧視態度?表面看來,似乎有點效果。新聞輿論鋪天蓋地,性工作者接連抗議,換來了警方「加強溝通」的承諾,但如何加強,怎樣溝通,卻看不見任何實質內容。幾條人命改變警察對性工作者安危的態度,這個結論未免落得太早。

警方對性工作者的政策只有兩個字:掃黃,從來都不承認這個最古老的行業的客觀存在,遑論什麼正面政策。先撇開一些無良執法者借掃黃先吃免費餐然後再拘控無法無天的行為不談,即使性工作者遇劫,受到暴力對待,主動報案,不少警察也是愛理不理,彷彿做這一行遇劫被打就是活該。

更駭人聽聞的是,有性工作者報案指遭人強姦,辦案人員卻冷嘲熱諷,直言「做呢行都會畀人強姦鮋咩」!強姦在任何社會都是嚴重罪行,但在香港執法者眼中,原來性工作者可豁免!

只要有一兩次類似的遭遇,性工作者即使遇劫被打都不會報案了,忍氣吞聲,惶恐無助,匪徒就是看準了她們的處境,為所欲為。

香港是極度保守的偽善社會,我不期望港人會不排斥性工作者這個行業,也不預計港人會肯定性工作者的社會功能,我只要求執法部門盡快改變對性工作者的態度,改善她們的困境,沒有其他原因,只是因為性工作也是工作,性工作者也是人。

(轉載自: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 ... 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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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eulertruthbible: A reflection of the idea of copyright in Edison Chen’s scandal 
週六, 三月 29, 2008, 08:55 PM - 轉載
(From: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 ... s-scandal/)

(WARNING: THIS links below contain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CIRCULATED, SOLD, HIRED, GIVEN, LENT, SHOWN,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 以下連結內容可能令人反感; 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If not Edison Chen’s scandal, very few of us in Hong Kong would care about the issue of copyright. Many have taken for granted that it is self-evident that we can extent the concept of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physical goods to the realm of thought and ide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ly after Edison Chen has made a mocking of the copyright law then we realize how shaky is the foundation of copyright law in Hong Kong.
Follow the analogy in ‘The symbolic meaning of Edison Chen’s case‘, any clever reader would discover that there are something uncanny when using cheese to represent Edison Chen’s indecent photos. Because cheese is a finite physical object that is limited in its nature, while his photos could be replaced easily and cheaply at will. So the analogy break down there. My point being, he has a case when we could use cheese as analogy, his case is broken when the analogy is broken. Therefore,logically, he shouldn’t have any case at all. However, only because the legal system is illogical then he has a case.
The purpose of copyright law is to encourage the production of non-physical product that is beneficial for the progressive of humanity. The theory is that the society would scarify the right to know of many of a limited period, and using the legal resource to protect against their right; while preserve the right of those making these product so they can make a decent living. Thus, the society as a whole benefit from this considerations. However, both the theory and in practice are broken.
The rationale against the theory is very simple: The theory make the wrong assumption when applying the economic consideration of physical goods to non-physical goods, since the reproduction cost of former is much higher than later. Cultural product clearly doesn’t subject to the law of scarcity as physical goods. Instead, the more popular is a song, the higher is its demand; thus any movie producer would rather his movie to be pirated then to be ignored. Moreover, the motivation behind the production of cultural goods are not necessarily money, so giving them cash incentive may not has the intended effect.
Applying the logic back to Edison Chen’s case, certainly the society doesn’t want to reward Edison for indirectly making available these photos. Let alone to protect his right for owning these photos until copyright expired. During the period when these photos is circulating in the Internet, the demand of it increased but not decreased; and businessperson are selling related video like hotcakes.

(From:
http://eulertruthbible.wordpress.com/20 ... s-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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