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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傑 短 評 : 淫 審 再 培 訓 
週三, 一月 23, 2008, 08:39 PM - 轉載
(轉載自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80124&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0678661&cat_id=7036606&coln_id=3580497)

淫 審 處 迫 於 壓 力 , 宣 佈 將 本 來 只 有 中 文 程 度 的 淫 審 員 保 送 「 再 培 訓 」 。 影 視 處 女 處長 , 即 時 與 淫 審 員 的 低 質 素 進 行 連 體 切 割 手 術 , 指 一 幅 描 述 一 八 三 ○ 年 法 國 自 由 女神 裸 胸 露 乳 的 油 畫 , 其 本 人 覺 得 「 並 無 問 題 」 。
換 言 之 , 政 務 官 的 「 藝 術 修 養 」 如 該 女 官 者 原 來 極 為 高 超 , 只 是 其 下 部 的 淫 審 行 街 麻 甩 佬 一 族 「 低 B 」 而 已 。
經過 此 一 切 割 手 術 , 方 令 人 恍 然 大 悟 , 原 來 只 是 下 部 潰 爛 , 影 淫 機 構 好 似 中 菜 的 活 炸鯉 魚 一 樣 , 下 半 條 炸 熟 , 鯉 魚 頭 的 嘴 巴 猶 一 張 一 合 , 不 礙 上 身 之 高 雅 , 行 街 淫 審 員接 受 培 訓 , 實 在 大 有 必 要 , 女 處 長 本 人 可 以 豁 免 。
然 而 , 行 街 的 低 等 淫 審 員其 「 培 訓 期 」 多 久 ? 培 訓 完 畢 , 有 無 考 試 及 格 , 由 牛 津 劍 橋 發 出 證 書 , 證 明 該 等 淫審 男 員 一 個 個 五 六 十 歲 已 成 功 「 去 塔 利 班 化 」 , 一 把 年 紀 , 終 於 搞 清 楚 乳 頭 、 陰 毛、 陽 具 等 物 品 的 學 術 性 與 藝 術 性 , 並 附 加 國 際 認 可 以 心 理 精 神 科 醫 生 開 出 證 明 , 核實 每 一 名 淫 審 員 見 到 意 大 利 文 藝 復 興 與 西 洋 畫 乳 陰 陽 具 等 影 像 , 生 理 反 應 靜 止 、 瞳孔 放 大 量 正 常 , 不 像 以 前 一 樣 , 產 生 淫 慾 反 應 , 人 人 憑 這 兩 張 證 書 , 經 驗 明 並 非 以一 百 元 人 民 幣 購 自 深 圳 之 偽 冒 品 之 後 , 方 可 官 復 原 職 ?
淫 審 處 低 級 行 街 員 , 可 以 再 培 訓 , 則 司 法 機 構 又 如 何 ? 一 些 裁 判 官 要 不 要 再 接 受 培 訓 呢 ?
(轉載自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80124&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0678661&cat_id=7036606&coln_id=358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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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觸 淫 褻 物 品 學 生
接觸淫褻物品學生73% 僅12歲以下 
週日, 一月 13, 2008, 04:09 PM - 轉載
接 觸 淫 褻 物 品 學 生
73% 僅 12 歲 以 下

(比較各大媒體的報導,蘋果提及性教育,明報亦較客觀、全面,
沒有故意製做偽道德恐慌;
沒有試圖把接觸淫褻物品和道德低落和性罪行三者「想當然」的連繫起來。
可以接觸淫褻物品一定是壞事?是不是只看聖經一定是好人?
是不是如自少接觸的是明光社歪曲事實的性教育就是好事?

以下連結是由嘩衆取寵人在散播偽道德恐慌: 性=罪行
會不會和它們的保守政治立場有關?
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1/14/HK0801140001.htm
http://www.takungpao.com/news/08/01/14/MW-850470.htm
http://www.singpao.com/20080114/local/945111.html

東方、太陽亦可能為避免自相矛盾而不作報導。神蹟?)
)



【 本 報 訊 】 香 港 女 師 協 會 一 項 調 查 發 現 , 在 曾 接 觸 淫 褻 物 品 的 受 訪 學 生 中 , 逾 七 成 只 有 12 歲 以 下 , 互 聯 網 及 漫 畫 是 他 們 接 觸 淫 褻 物 品 的 主 要 來 源 。 有 現 職 師 批 評 育 局 沒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性 育 課 程 , 正 面 導 學 生 性 觀 念 。

33% 透 過 網 站 接 觸

調查 於 去 年 12 月 進 行 , 協 會 在 30 間 中 、 小 學 成 功 訪 問 5,355 名 學 生 , 其 中 2,524 人表 示 曾 接 觸 淫 褻 物 品 , 當 中 有 73.14% 是 12 歲 或 以 下 的 學 生 。 另 外 , 33.16% 受 訪者 表 示 是 從 網 站 接 觸 淫 褻 物 品 , 其 他 接 觸 途 徑 還 包 括 漫 畫 、 報 刊 、 影 碟 。
協會 主 席 周 蘿 茜 憂 慮 , 本 港 青 少 年 未 婚 懷 孕 問 題 嚴 重 , 反 映 青 少 年 只 知 享 受 性 樂 趣 ,缺 乏 兩 性 的 價 值 觀 。 聖 公 會 日 修 小 學 輔 導 老 師 陳 裕 均 說 , 互 聯 網 色 情 網 站 氾 濫 , 學生 可 能 在 好 奇 心 驅 使 下 看 色 情 網 站 。 協 會 要 求 育 局 局 長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正 視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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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仁 龍 與民建聯、明光社 有 關 係 ? 
週日, 一月 13, 2008, 02:00 PM - 轉載
(轉載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607&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7185471)
黃 仁 龍 與 中 大 學 生 報 有 關 係 ?

(黃仁龍,行有效法治,專針對泛民主派、壹傳媒;民間電台公民抗命幾小時就是此風不可長;
而東方/太陽報業惡霸天天叫囂唔敢動,明明違反刑事法都唔敢起訴,依賴妓女為收入來源唔去理,成人版網頁日日犯法又唔起訴。而他本身可能明光社同路人!)

香 港 歷 史 上 , 未 曾 有 一 位 律 政 司 捲 入 涉 及 宗 的 官 司 中 , 而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宗 信 仰 , 亦 未 曾 在 香 港 構 成 問 題 。 不 過 , 這 一 次 , 黃 仁 龍 可 能 成 為 首 位 捲 入 宗 紛 爭 , 而 公 眾 又 有 理 由 懷 疑 他 檢 控 公 正 性 的 律 政 司 司 長 。
眾 所 周 知 , 黃 仁 龍 是 基 督 徒 , 不 過 他 很 少 高 調 宣 傳 他 自 己 上 哪 間 會 。 根 據 公 關 界 名 人 張 瑪 莉 , 在 今 年 四 月 廿 五 日 於 《 東 方 日 報 》 的 專 欄 , 黃 仁 龍 夫 婦 是 播 道 會 港 福 堂 的 友 。
播道 會 港 福 堂 , 又 與 明 光 社 、 香 港 性 文 化 學 會 關 係 密 切 。 今 年 六 月 三 日 , 港 福 堂 與 香港 性 文 化 學 會 , 就 合 辦 了 一 場 關 於 《 中 大 學 生 報 》 爭 議 的 講 座 , 主 講 的 其 中 一 位 正是 港 福 堂 主 任 牧 師 吳 宗 文 , 另 一 位 主 講 , 則 是 明 光 社 和 香 港 性 文 化 學 會 主 將 關 文 授 。

可 能 觸 發 公 信 力 危 機

播 道 會 港 福 堂 , 本 身 又 與 民 建 聯 關 係 密 切 , 除 了 民 建 聯 副 主 席 蘇 錦 樑 律 師 是 港 福 堂 的 友 外 , 民 建 聯 去 年 發 表 的 《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建 議 書 》 , 便 是 港 福 堂 與 民 建 聯 攜 手 合 作 , 吳 宗 文 甚 至 同 時 出 席 民 建 聯 的 記 者 會 。
當 然 , 平 日 黃 仁 龍 上 哪 間 堂 , 與 筆 者 無 關 , 黃 仁 龍 也 有 宗 自 由 , 沒 理 由 因 他 擔 任 律 政 司 司 長 , 而 不 能 返 港 福 堂 。 可 是 一 旦 遇 上 類 似 《 中 大 學 生 報 》 情 色 版 的 案 件 時 , 律 政 司 司 長 所 屬 的 會 , 與 可 能 會 被 檢 控 的 被 告 人 有 如 此 敵 對 的 關 係 時 , 公 眾 在 常 理 上 , 有 理 由 相 信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決 定 ,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 或 整 個 檢 控 決 定 本 身 , 是 基 於 他 的 宗 信 仰 , 多 於 他 的 專 業 判 斷 , 只 要 辯 方 持 這 一 點 , 就 有 可 能 觸 發 香 港 史 無 前 例 的 律 政 機 構 公 信 力 危 機 , 這 樣 對 香 港 法 治 一 點 好 處 也 沒 有 。
近 日 鬧 得 沸 沸 揚 揚 的 多 宗 與 言 論 自 由 和 道 德 相 關 的 法 律 爭 議 , 例 如 超 連 結 案 ( 因 在 網 上 張 貼 色 情 超 連 結 而 入 罪 ) 與 「 尼 」 案 , 不 少 人 都 覺 得 政 府 的 檢 控 有 問 題 , 但 未 有 實 質 證 據 , 去 質 疑 律 政 司 的 檢 控政 策 能 否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 合 乎 公 眾 利 益 。 因 此 , 黃 仁 龍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任 ─ ─ 同 時 對香 港 公 眾 和 上 帝 負 責 的 律 政 司 司 長 , 應 該 交 代 他 在 決 定 是 否 檢 控 《 中 大 學 生 報 》 時, 會 如 何 處 理 , 包 括 會 否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他 個 人 會 否 避 嫌 , 以 及 在 檢 控 政 策 上會 否 受 其 個 人 信 仰 影 響 。 如 果 黃 仁 龍 不 作 出 清 晰 交 代 , 很 可 能 他 會 成 為 第 二 個 梁 愛詩 , 令 香 港 律 政 司 的 英 名 長 期 籠 罩 在 陰 影 之 中 。

時 事 評 論 員   黃 世 澤
(轉載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70607&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718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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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影視處的調查報告(2008/01/14) 
週五, 一月 11, 2008, 08:35 PM - 轉載
星期一(14號)立法會會議影視處的調查報告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關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實施情況的公眾意見調查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下稱影視處)就執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的情況,委託研究公司進行公眾意見調查。本文件現向委員簡述最新的調查結果。

背景
2. 影視處不時進行意見調查, 以評估公眾對《條例》的意見, 從而改善執行《條例》和提高成效。二零零六年九月, 影視處委託精確市場研究中心, 就下列四個範疇進行公眾意見調查:

(a) 公眾對《條例》的認識;

(b) 執行《條例》的情況;

(c) 《條例》的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以及

(d) 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調查方法

3. 主要的訪問工作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七日期間進行, 以政府統計處制定的屋宇單位框1為基礎, 採用兩重分層抽樣方法, 從香港陸上非院舍人口中抽1 屋宇單位框分為「屋宇單位檔案庫」及「小區檔案庫」兩部分。

- 「屋宇單位檔案庫」列載已建設地區(包括市區和新市鎮等區域)內永久屋宇單位的地址。每個屋宇單位都以不同的地址區分,載錄的資料包括門牌、街道名稱、建築物名稱、層數和單位號數。

- 「小區檔案庫」列載未建設地區內的小區資料。每個小區按實物或容易辨識的分界(如小溪、行人徑、小巷、溝渠等)加以劃分,每區約有十個屋宇單位。由於未建設地區內的屋宇單位地址可能欠詳,而且不易識別,因此必須採用劃分小區的方法。小區的範圍可從地區地圖識別。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


選家庭作為代表。調查以面對面回答問卷的形式進行, 對象為15 至65 歲的香港居民。這次調查共完成了1 501 個訪問,整體回應率達73.1%。至於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的調查只邀請年齡介乎18 至65 歲的受訪者就樣本物品提供意見。

4. 由於影視處是首次就《條例》委託獨立研究公司從香港整體人口中抽取代表家庭進行調查, 與先前由本地兩所大學,以「屋宇單位檔案庫」為抽樣基礎進行的調查有所不同, 因此, 這次調查所得的結果不能直接與先前的調查作比較。我們更改調查方法,是為了擴大抽樣的範圍, 使調查所得的結果更廣泛代表市民的意見。

調查結果

5. 下文第6 至15 段闡述了這次意見調查的主要結果。

(a) 對《條例》的認識

6. 大多數受訪者對《條例》有基本認識。約82.1%受訪者知道本港有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法例,當中36.2%知道報章、雜誌、數碼影像/視像光碟及互聯網內容等物品, 可根據《條例》劃分為三個類別。而該36.2%的受訪者當中, 8.6%對《條例》有較深入的認識,例如他們知道第II 類物品只可向18 歲或以上人士發布。

(b) 《條例》的執行情況

7. 受訪者對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有一定程度的認識。77.8%受訪者知道審裁處的存在,而在這些受訪者當中,76.6%對審裁處的主要職責有所認識。關於審裁處的組成方法, 即由一位主審裁判官聯同數名由公眾人士出任審裁委員,大部分受訪者(88.3%)認為恰當。認為審裁處組成方法不恰當的受訪者(11.5%)則關注個別公眾人士之間的潛在差異,例如他們在道德標準、對條例分類方法的認識及文化背景等,均可能有所不同。

8. 67.6%受訪者表示,曾聽聞違反《條例》的定罪個案,但是會留意定罪後所判的刑罰的受訪者相對比例較少(40.8%)。對違反《條例》所判刑罰有認識的受訪者, 對有關刑罰是否恰當也存有分歧(其中43.8%認為刑罰恰當,45.8%認為刑罰過輕)。

9. 關於審裁處根據《條例》評定物品類別時所考慮的因素是否恰當,受訪者也提供了意見。81.3%受訪者贊成審裁處應以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作為評定物品類別的主要考慮因素。大部分受訪者認為審裁處根據法例所考慮的其他因素也重要。有關的因素包括「物品的發布對象」(69.2%)、「物品的發布是否與科學或藝術有關,抑或只是賣弄色情」(63.9%)及「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60.8%)。只有1.5%受訪者表示毋須為物品評定類別。

(c) 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

10. 一般來說,受訪者主要從電視(83.8%)及報章(71.1%)獲得有關《條例》的資料。至於15 至17 歲的受訪者,他們大多從學校活動(31.9%)及互聯網(23.9%)得悉《條例》。

11. 絕大部分(91.2%)受訪者認為電視和電台是宣傳《條例》的最有效途徑, 其次是報章/ 雜誌(48.7%) 及互聯網(20.2%)。至於15 至24 歲的受訪者(15 至17 歲佔35.7%;18至24 歲佔28.0%),有明顯較大比例認為除電視/電台及報章/雜誌外,互聯網是有效的宣傳途徑。

(d) 公眾對道德禮教標準的看法

12. 調查也研究了受訪者對道德標準的看法與審裁處現行的分類標準有何分別。受訪者被要求將這次調查提供的樣本物品分為三類:即適合任何年齡人士(第I 類物品)、不適合18 歲以下人士(第II 類物品),以及不得發布(第III 類物品)三類。結果顯示,在22 件經審裁處評定類別的物品當中,受訪者劃分的14 件物品,與審裁處評定的類別相同。詳情如下:

(a) 4 件經審裁處評定為第III 類的樣本物品, 均全數被受訪者列為相同類別, 顯示審裁處的分類標準大致與受訪者的標準相同;

(b) 12 件經審裁處評定為第II 類的樣本物品當中,9 件獲較多受訪者同樣列為第II 類物品。其餘3 件則獲較多受訪者列為第III 類物品;以及

(c) 6 件經審裁處評定為第I 類的樣本物品當中,5 件被較多受訪者列為第II 類物品。這顯示普遍受訪者會以較嚴謹的標準, 列出適合所有年齡人士觀看的物品。

13. 受訪者對道德標準的看法, 會因應性別及教育程度不同而存在差異。女性受訪者採用的標準通常較男性受訪者嚴謹。在22 件樣本物品中,獲女性受訪者列為第I 類的物品只有1 件,男性受訪者有3 件。獲女性受訪者列為第III 類物品有9 件,獲男性受訪者列為第III 類的物品只有4 件。至於教育程度方面, 擁有學位或以上學歷的受訪者會較為寬鬆,這現象在為第III 類物品分類時, 尤為明顯。

14. 受訪者普遍認為需要保護青少年,免受不雅物品荼毒。大部分受訪者(83.3%)表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士」,所以把樣本物品列為第II 類而非第I 類。其他原因包括「物品可能誘使未成年人士犯罪」(73.2%)、「物品違反社會道德尺度」(71.6%)及「物品令人厭惡及不安」(67.5%)。當詢問受訪者為何把物品列為第III 類而非第II 類時,82.7%受訪者認為「物品嚴重違反社會道德尺度」, 79.5%受訪者表示「物品令人極度厭惡及不安」, 而73.2%受訪者認為「物品極可能誘使讀者/觀眾犯罪」。

一般評論

15. 調查結果顯示:
(a) 公眾一般知悉《條例》的存在, 但對法例的細節認識不多。他們對審裁處的認識達合理水平;

(b) 不足一半的受訪者知悉違反《條例》所判處的刑罰,對刑罰是否恰當也存有分歧。認為刑罰不恰當的受訪者稍微佔多, 當中大部分人認為刑罰過輕;

(c) 公眾普遍認為審裁處現行的組成方法恰當。他們大部分接納審裁處根據《條例》為物品進行分類時需考慮的因素;

(d) 公眾和審裁處在評定物品的類別時, 所持的觀點並非時常一致。關於第I 類物品,受訪者的評審標準一般較審裁處嚴謹。在評定第II 類物品時, 受訪者與審裁處的觀點也存有差異, 受訪者傾向採用較嚴謹的標準。至於第III 類物品,審裁處現行採用的標準大致與受訪者的標準相同;以及

(e) 對所有年齡的人士而言,電視和報章是宣傳《條例》的最有效途徑, 而互聯網則是向學生或15 至24 歲人士宣傳《條例》的另一個有效渠道。

16. 我們除了把整份調查報告送交審裁處, 供審裁委員參考之外, 也會把調查結果的摘要上載影視處網頁(網址:www.tela.gov.hk),讓公眾參考。

未來路向

17. 我們了解公眾對《條例》運作的意見會因應社會現行的道德標準, 以及一般人對各類媒體所載敏感內容的觀感和接受程度而不時有所變更。這次公眾意見調查的結果, 有助影視處和審裁處更加了解公眾就有關問題的最新意見。影視處會繼續定期進行這類公眾調查,以掌握民情。

18. 調查結果顯示, 公眾並未完全了解《條例》的條文及其運作情況。我們會加強推廣,增加公眾對條例的認識。

19. 鑑於二零零七年出現了一些與《條例》有關的個案,我們注視到社會上有部分界別的人士對《條例》的運作情況表示關注。為此,我們會檢討《條例》的條文及現行的分類機制, 並會徵詢公眾的意見,以確定是否需要改良《條例》及其運作。我們已另備詳細分析根據《條例》而設立的現行規管機制成效的文件,呈交予委員討論。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二零零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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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淫審立場書(廣邀聯署) 
週五, 一月 11, 2008, 08:28 PM - 獨立媒體
改革淫審立場書(廣邀聯署)
| 社會運動 | 法律 | 言論自由 | 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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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藹




各位民間團體友好,

自去年起,淫審評級和檢控,使香港的言論和表達自由亮起紅燈。政府雖然承認目前的制度混亂,行政與司法混淆,並承諾改革,可是一直沒有就制度改革提出方向。

其實淫審制的改革自2000年開始提出,香港政府當時所謂的改革方向,並沒有建立在表達、言論自由、保護小眾、尊重多元等基礎上,以致很多建議(如每區設立淫審督導小組、增加行政部門權力等),均指向社會控制、壓抑表達,這種對性、身體或小眾表達的態度,不單違反人權自由原則,更無助社會建立建基於公共討論的倫理,而是以行政權力主導的滅聲,把道德簡化為純粹的管治權力。

故此,我們希望藉著《中大學生報》的一月底的司法覆核,提出制度改革的民間立場書,希望凝聚民間力量,畫出改革的框架。

除了邀請聯署外,我們希望這個立場書能刺激不同的團體關注事件,淫審不是純粹把不好的東西收起來,它是一個審查的制度,影響對一個公民的思想、表達空間、教育文化、公共空間,我們絶不能掉以輕心。我們希望當政府正式提出改革時,大家能有備而戰,除了一份共同的立場外,各自提出自己的意見,形成一股多元而團結的力量,捍衛香港多元、自由的文化和公共空間。

此外,我們於一月廿七日下午二至五時,於理工大學AG710《色放論壇--淫審制度與表達空間》,法學專家羅沛然、創意教育工作者馮美華、青年工作者韓小雲等已接受我們邀請出席,而評論者則來自「中大學生報」、「香港獨立媒體網」、「新婦女協進會」、教師及青年組織等。我們亦向政府責任官員、立法會議員等發出了邀請信。

立場書發起的網絡為「色放」,「色」是「本性」、是「情慾」、是「空」、是「彩」,而這個網絡要發放的力量正是「色」;這個網絡由民間團體、教師、藝術和文化工作者組成,我們關注與「情」、「色」相關的教育、倫理、家庭、藝術與表達,並相信情色的表達與個人的成長、獨立自主、社會多元、包容、互愛的文化息息相關,希望大家能並肩同行。

此致

各民間團體和友好

「色放」謹上 (SEXpress)


保障自由、締造多元開放的社會──淫審制度改革立場書

過去一年,接二連三發生了多宗創作被刑事檢控的風波,例如《中文大學學生報》的情色版與香港獨立媒體網〈呼籲齊貼色情hyperlink〉一文,均被淫審處評為二級不雅、又或是「住好D」品牌以「14K」的字眼為創作T恤理念,被警方以三合會條例拘捕。這些事件,使創作人、互聯網用戶、文字工作者非常憂慮:若言論和表達入罪的機制一旦展開,香港整個自由開放的文化,很容易被摧毀。

自2000年起,政府和民間多次提出要改革淫審制度,可是,淫審制度不單是一個審查機制,它將影響到社會文化氛圍,而我們應從價值出發,去討論改革的方向。任何的審查均應保障言論、創作、表達自由,多元、開放、包容的社會,以及我們下一代的倫理、美學教育。

以下的立場書將詳述我們對現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的內容,以及制度改革的原則。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簡介:

現在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1987年才訂立的,取替了1975訂立的《不良刊物條例》。條例沿自英國1857年由Lord Campbell提出的Obscene Publication Acts。其實,早於當時,已有反對聲音質疑如何定義淫褻的問題,而Lord Campbell當時指出,物品的目的(single purpose)是為了去污染青少年道德、又或使正常人的道德規範受創(shock),就會被視為淫褻,而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兒童、婦女和心靈脆弱的一群。 1959年,英國政府修定了條列,要加強監管,1960年英國政府就引用了該法例控告企鵝出版社出版DH Lawrence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結果敗訴。由於出版社爭相挑戰條列的限度,英國自1976年以來,再沒有控告過文字上的色情創作。

可見,自淫審法例於英國落實以來,爭拗不絶,其一是淫褻的定義是因不同的群體而異,亦會隨著社會的風氣而改變。香港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亦是以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物件的真正目的、整體性效果與受眾群體等原則考慮。

社會整體道德標準與尊重小眾表達權

當我們說社會整體道德時,不應以主流道德去理解,而要包括社會主流對小眾的包容,譬如說,對於某些異性戀者來說,可能會覺得同性戀親暱行為難以接受,這是因為他們囿於自己經驗認知所致;又或者低下階層某些表述話語,主流中層階層可能覺得不雅,我們不能封殺其表達的權力。

可是,目前的投訴機制,鼓勵個人把自己的價值觀,透過淫審制度強加他人,而這些個人完全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其投訴並沒有公開),這種做法,只會鼓勵打壓異己的排他文化,令香港喪失國際城市應有的多元與包容。

我們認為,社會整體道德應建基於尊重小眾、多元文化的前提下作評估。事實上,香港的終審法院在平衡某些群體(也許是主流)不安與冒犯與表達自由之間,也採取了多元、包容和開放(pluralism, tolerance and broadmindedness)的前提。

免責機制 ── 言論、表達、創作自由

目前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有免責條款的(390章28條):

「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可見,法例有考慮到在查禁的前提是言論、表達、創作、科研、教育等價值。可是,審查員卻甚少運作這免責機制,而是由影視處的行政指引作主導。

我們要求,政府應主動向審查員、督導員解釋,並向公眾教育免責條款的原則,以免非必要地審查文學、宗教、藝術、教育和公民表達的內容和形式。

不要小圈子審裁員

根據2004年的審計處報告:審計署2004年的報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員裡,年齡界乎21至30歲在2003年的比例僅佔1%,21名積極審裁員竟處理近六成個案。目前,審裁員人數已增至320人,但因為大部份審裁員均有正職,難以抽空出席日間的審查工作,相反,部份委員郤公然朋黨結派,組成「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有操縱社會道德標準的詮釋之嫌 。

目前,審裁員是由影視處招務,據了解影視處會先篩選合資格者名單,再以抽簽方法選出審裁員,可是,處方並沒有解釋其篩選的準則,亦沒有公開申請人落選的理由。

我們建議淫審處採用採用陪審員制度,以增強其代表性,並防止少數人操控審查制度。

公開透明,確保程序公義

目前,淫審制度於初審時是採取閉門會議的形式進行。在過程中,審裁員只考慮影視處或呈交物品者單方面的資料,出版人和作者往往在不知情。此外,法例第14條還規定審裁處「無須為所作的任何決定暫定類別提出理由」,使因為評級而面對刑責者無從知道自己所犯何事,亦難以抗辯。這抵觸了人權法第10條規定「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的原則。

事實上,從《中大學生報》和「香港獨立媒體網」的情況看,審裁處在初審後並沒有即時指出不雅的部份,而影視處提交給審裁處的物品資料(香港獨立媒體網〈呼籲齊貼色情hyperlink〉一文)完全不完整(佔文章三份之一的篇幅),明顯違反程序公義。

我們要求初審程序要公開透明,與物品相關的出版人或作者,應於審裁先接獲通知,給予提交補充資料的權利。

行政與司法角色分開

目前,影視處主導了淫審制度:司法機構的審裁員由行政機構篩選,初審資料全由影視署單方呈上,審裁員傾向以影視處的行政指引來為物品評級,而沒有行使條例所賦予的詮釋權和免責條款。最諷刺的是,在行政主導下初審後,作者或出版人提出覆審,卻要另交一千多元的覆審費用,主席審裁員更是同一人。

影視處作為行政與執法機構,當然可以對一些刊物提出檢控,但所有物件在提交司法機構後,均應以「假設無罪」的態度下進行審訊,在初審過程,就要讓涉事人可以出席解釋與自辯。

互聯網和業界、參與者自律機制

目前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針對傳統出版媒體,而規管電影的是《電影檢查條例》(香港法例第392章),至於電視和電台則是《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然而,在過去一年,影視處卻引用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來審查互聯網。可是,條例上所謂的「刊物封面」、「佔三份之一空間的警告字眼」等,根本無法應用在互聯網上。更荒謬的是,影視處只針對香港註冊的網站進行審查,結果令網民紛紛計畫把伺服器移民到海外。

互聯網的空間,有別於出版、電影和電視,是一個公共與私人領域交錯、互動的空間,此外,它是一個使用者自己主導的空間,網站資訊於互聯網中,儼如大海中的砂石,要使用者主動地以搜尋器,才能找到相關的資訊。而網上的的虛擬社群,其內容的界線,是透過社群成員的參與來劃定,若有違反社群的價值,會由成員直接提出審議。此外,由於互聯網是一個全球通行的空間,網民的道德價值,非常多元,亦較為開放。

故此,英國和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會以業界自律的方法來審查互聯網資訊,譬如說英國和加拿大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會主動過濾一些兒童色情的資訊。

其實加拿大在廣播業上,亦採取了自律的方法,讓業界自己定訂查禁的界線(如用語),而廣管機構則主要處理和審議投訴,向業界反映又或提出檢控。香港的廣播業因為殖民制度而度至行政機構高度介入,使民間自律的機制未能完善發展。由於查禁的基礎是社會的文化和道德水平,而文化是隨著時間和社會發展而改變的,有效的查禁界線,應由參與該媒介的用戶、經營者來主導。

兼論社團條例

近月,除了影視處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引進互聯網造成的混亂外,警方把《社團條例》引進產品設計和互聯網,亦打擊了香港的創作、表達和言論自由空間。黑社會的活動,一定要打擊,可是,警方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些言論(如於網上以黑社會名義招收會員)或表達(以黑社會標記去收取保護費)是黑社會活動的一部份才採取撿控,而不應捕風捉影,掠奪一般市民和創作者表達自由的空間。

香港這個國際城市的地位得來不易,除了經濟發展外,自由開放與多元的文化是城市的基石。此外,經濟轉型,香港已慢慢由一個地產主導的經濟,變成一個金融主導的都會,文化、科技與創意,將成為主要的輔助產業,我們要高瞻遠矚,保障社會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塑造一個多元開放的社會。至於有關道德與性的教育應該建基在人權自由等概念之上,而不能簡化成鼓勵撿舉的工作坊;倫理與道德,是從經驗、討論和自我反省中慢慢培養,而不是簡單的黑白選擇。

我們要求:

1.淫審制度的改革應建基在多元、開放、包容等原則之上,進行公開諮詢,並保障人權法和基本法賦予市民的言論、表達、創作自由;
2.任何審查制度和程序,應公開透明,使市民可以參與審議;
3.司法機關在淫審制度上要獨立,以陪審員制度取代小圈的審裁員制
4.以業界自律取代自上而下的行政指引;
5.反對在沒有構成實質傷害下,以言論和表達的方式的檢控;

聯署請電郵到 SEXpresshk@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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